(2017)晋052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卢泽军与元益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泽军,元益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756号原告:卢泽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亮,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益社。原告卢泽军与被告元益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泽军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先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