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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卢泽军与元益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泽军,元益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756号原告:卢泽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亮,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益社。原告卢泽军与被告元益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泽军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先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