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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慧与张桂兰、王静涛、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慧,谷超,张桂兰,王静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0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慧,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兰,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静涛,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一审原告:谷超,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代表人:廖卫东,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慧因与被申请人张桂兰、王静涛、一审原告谷超、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定于2017年5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112法庭召开听证会,之前已于2017年5月2日向李慧依法送达了传票,通知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应到处所。根据特快专递详单号(EY555289722CN)网上查询结果,显示传票已于2017年5月4日12:26:22由李慧委托他人签收。李慧未按照传票指定时间参加听证会。经本院电话联系,李慧本人接听,表示不参加听证会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