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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冰霞与刘志刚、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冰霞,刘志刚,石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833号之二原告:林冰霞,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志刚,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石丹,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冰霞与被告刘志刚、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冰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林冰霞负担。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治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