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冰霞与刘志刚、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冰霞,刘志刚,石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833号之二原告:林冰霞,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志刚,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石丹,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冰霞与被告刘志刚、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冰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林冰霞负担。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治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