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连才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70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杨连才与刘鹤立、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刘鹤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鹤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