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世海与济源市梨林镇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海,济源市梨林镇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911号原告:赵世海,男,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梨林镇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卷,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赵世海与被告济源市梨林镇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世海、被告济源市梨林镇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大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43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08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430元,并称如未还款,按银行贷款利息一并支付。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7430元属实,但当时并未入村委的账,且已经将借款偿还完毕,原告称借条丢失,偿还借款后未将借条收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430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赵世海现金柒仟肆佰叁拾圆整(¥7430元)证明人赵正武李亚利赵家庄村委2008.9.24号”。该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7430元,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辩称已经偿还借款,并申请证明人赵正武、李亚利出庭作证,虽二人陈述基本一致,但原告并不认可,加之被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辩称无依据,不予采纳。现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43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6日的利息,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约定有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梨林镇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世海7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