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威、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威,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文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195号申请人周威,女,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陈德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浪(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2号楼第201室。法定代表人纪方俊,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周文翔,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周文翔,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周威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文翔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威的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文翔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