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120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黎明真与何月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真,何月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0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黎明真,女,汉族,1946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何月贞,女,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明真与被执行人何月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5408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5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月贞应返还借款1302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月贞所有的银行存款4930.46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月贞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房,其后,被执行人何月贞自行将40000元转入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上述执行得款合计44930.46元,扣除执行费1860.6元后,余款43069.86元现已退予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三期偿还剩余欠款。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43069.86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2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