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俊新、孙晋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俊新,孙晋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崔俊新,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人。被执行人:孙晋喆,男,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晋喆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晋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晋喆名下的银行存款52388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晋喆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