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中海与季彦辉、徐如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海,季彦辉,徐如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03号申请人张中海,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季彦辉,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徐如燕,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中海因与被申请人季彦辉、徐如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季彦辉、徐如燕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季彦辉、徐如燕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