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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志传与李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传,李榕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524民初1262号原告:许志传,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美坂村上湖**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丕准,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美坂村深田***号。被告:李榕城,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湖头镇汤头村三乡**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志传与被告李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榕城偿还原告许志传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榕城尚欠原告许志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2000元。若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前一次性偿还12000元,则剩余利息不予追究;若被告未按期还款则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若被告李榕城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则原告许志传有权就剩余的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许志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85元,原告许志传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