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东元与周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元,周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138号原告:赵东元,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周淑华,女,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元与被告周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淑华的起诉。但原告赵东元在撤诉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赵东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元撤回对被告周淑华的起诉。审判员 李成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