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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刘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东,刘军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2民初65号原告:刘向东,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刘军利,男,成年,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刘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向东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告刘军利分别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军利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刘军利与刘宝林合伙做生意,因资金困难向我借款50000元。借款后刘宝林先后还款30000元,剩余的20000元由被告刘军利给我写下欠条一支。后来因我急需用钱多次催要,被告刘军利分文未还。现要求被告清偿20000元债务。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刘军利出具的借据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刘军利缺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法庭对证据核实分析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原始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实被告刘军利借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刘军利与刘宝林合伙做生意,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后,刘宝林先后还款30000元,剩余的20000元由被告刘军利给原告写下欠条一支。后来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催要,被告刘军利分文未付。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刘军利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真实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军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向东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军利承担。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宁审 判 员  刘延梅人民陪审员  刘清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英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