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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小琴与徐斌、陈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琴,徐斌,陈怡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6204号原告:徐小琴,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徐斌,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陈怡静,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徐小琴与被告徐斌、陈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300元,由徐小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