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房彦彬、周明乐等与张书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彦彬,周明乐,张书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13号原告房彦彬,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周明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张书霞,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彦彬、周明乐与被告张书霞建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彦彬、周明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书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彦彬、周明乐撤回对被告张书霞的起诉。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