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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房彦彬、周明乐等与张书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彦彬,周明乐,张书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13号原告房彦彬,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周明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张书霞,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彦彬、周明乐与被告张书霞建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彦彬、周明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书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彦彬、周明乐撤回对被告张书霞的起诉。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