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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卫与何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261号原告:张卫,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何丁,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原告张卫与被告何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卫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诉。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江     川?以上裁定为口裁定,就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听清了?案件受理费688退还给你:好的?核对裁定,无误后签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