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卫与何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261号原告:张卫,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何丁,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原告张卫与被告何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卫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诉。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江 川?以上裁定为口裁定,就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听清了?案件受理费688退还给你:好的?核对裁定,无误后签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