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海彬申请执行田晓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彬,田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231-4号申请执行人田海彬,男,汉族,藁城市贾市庄镇耿家庄村。被执行人田晓宁,男,汉族,藁城市贾市庄镇耿家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石民一终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田晓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晓宁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晓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田晓宁挂靠在石家庄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晓宁名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