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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隆国与冉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隆国,冉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隆国,男,1952年1月3日出生,住思南县。被执行人冉龙文,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思南县。陈隆国与冉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思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隆国于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冉龙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偿还申请人陈隆国借款38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7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冉龙文在于2017年农历12月26日前一次性履行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陈隆国以此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茂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