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丁进成与黄方舒、厦门航屿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进成,黄方舒,厦门航屿集团,刘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626号原告:丁进成,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伟,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斌,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方舒,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厦门航屿集团。被告:刘倩,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丁进成与被告黄方舒、厦门航屿集团、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丁进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进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进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进成负担。审判员 马菡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