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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翔云商店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翔运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翔云商店,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翔运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18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翔云商店,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营者:胡泳涛,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翔运商店,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营者:彭影影,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庆,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翔云商店、被告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翔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 楠审 判 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杜育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