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飞诉黄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黄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江县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3民初1192号原告:徐飞。被告:黄智超。原告徐飞与被告黄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智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03月原告徐飞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黄智超并成为朋友,2017年03月17日,被告黄智超向原告徐飞借现金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被告黄智超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原、被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报警登记表予以证明被告黄智超2017年03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03月17日,被告黄智超向原告徐飞借款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案件审理中2017年05月15日被告黄智超通过微信转账偿还给原告徐飞1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报警登记表,能够证明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至今被告黄智超仅在案件审理中偿还给原告徐飞1500元,下欠3500元未予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智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相关诉讼权利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智超偿付原告徐飞借款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令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智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