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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五原县盛缘火锅城、苏强诉吕青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原县盛缘火锅城,苏强,吕青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515号原告:五原县盛缘火锅城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盛世佳苑。负责人:苏强。原告:苏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吕青明,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五原县盛缘火锅城、苏强诉被告吕青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原县盛缘火锅城、苏强撤回对被告吕青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五原县盛缘火锅城、苏强负担。审判员  刘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