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海兵与薛金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兵,薛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9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兵。被执行人薛金城。申请执行人王海兵与被执行人薛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5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8562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了标的款600000元,由于余款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