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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庞余冰、覃一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余冰,覃一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庞余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覃一艺,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叶木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叶木林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中华街房地产一幢(不动产权证04XX70;土地产权证(20XX)04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