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国喜、张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喜,张传华,聊城市国坤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25号申请人:杨国喜,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张传华,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聊城市国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盖世物流B区51号。申请人杨国喜与被申请人张传华、聊城市国坤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50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聊城市国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