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心银与陈兵、沈阳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银,陈兵,沈阳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766号原告:刘心银。被告:陈兵。被告:沈阳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金沙水木年华46号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秀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荣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心银与被告陈兵、被告沈阳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心银撤回起诉。诉讼费285元,由被告沈阳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