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秀新与被执行人曹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秀新,曹瑞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潘秀新,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曹瑞连,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秀新与被执行人曹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秀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巧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