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红锦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红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228号罪犯孙红锦,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鲁0283刑初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红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孙红锦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孙红锦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孙红锦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红锦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锦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鲁 宇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