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卢某与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489号原告卢某,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邵某,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会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洪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