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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更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温玉岐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玉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423号罪犯温玉岐,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三源浦镇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柳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玉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温玉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温玉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玉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陈川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敬斯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