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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治前与江西雾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前,江西雾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440号原告:王治前,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江西雾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被告: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原告王治前与被告江西雾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前撤回起诉。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审判员  俞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