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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建生、王久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生,王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程建生,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罗普亮,张家口市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久亮,男,1968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久亮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自愿先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9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大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