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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恢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俊凡与殷竹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凡,殷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恢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凡,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殷竹明,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俊凡与被执行人殷竹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大西民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殷竹明部分银行存款,向盐城市车管所、大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