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袁霞与胡春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霞,胡春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203号原告:袁霞,女,35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胡春梅,女,45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霞诉被告胡春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霞撤回对被告胡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袁霞自愿负担。审判员 蔡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庆萨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