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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李玉田、颜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李玉田,颜莉,颜井松,任祥苓,颜建,王然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玉栋,行长。被告:李玉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颜莉,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颜井松,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任祥苓,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颜建,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王然然,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李玉田、颜莉、颜井松、任祥苓、颜建、王然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420元,均由六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