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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佳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佳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崔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10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法定代表人:盛秀梅,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佳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崔佳佳,总经理。被执行人:崔佳佳,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佳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崔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青岛佳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崔佳佳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