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新乡市永强起重机有限公司,韩木德,韩锋,韩永强,乔翠芳,阴国香,杨淑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85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负责人:韩东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工业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韩木德。被申请人:新乡市永强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永强。被申请人:韩木德,男,汉族,1952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被申请人:韩锋,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被申请人:韩永强,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申请人:乔翠芳,女,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申请人:阴国香,女,汉族,1951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被申请人:杨淑红,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新乡市永强起重机有限公司、韩木德、韩锋、韩永强、乔翠芳、阴国香、杨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新乡市永强起重机有限公司、韩木德、韩锋、韩永强、乔翠芳、阴国香、杨淑红银行存款130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13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新乡市永强起重机有限公司、韩木德、韩锋、韩永强、乔翠芳、阴国香、杨淑红银行存13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