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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韩东、王志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韩东,王志兵,武汉市居丰易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353号原告:陈国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韩东,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王志兵(系被告韩东之夫),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第三人:武汉市居丰易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恒大绿洲3号楼1层30铺面。法定代表人:杨伟。原告陈国军与被告韩东、王志兵、第三人武汉市居丰易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陈国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民事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计7305元,由原告陈国军负担。审判员  甘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