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朝市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市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7刑初81号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朝市,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朝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芳、梁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朝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塘坝乡新业采石厂、小林采石厂、凯旋采石厂整合成立塘坝乡新业采石厂,被告人唐朝市为法定代表人,选址在塘坝乡元布村未一碗水林地上。新业采石厂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的情况下,从事砂石开采。经现场查验:所涉林地属于防护林,面积为10.29亩。被告人唐朝市于2016年10月12日主动到公安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春季,唐朝市在沿河县谯家林场补植ll亩湿地松(1837株)。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唐朝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唐朝市单处罚金。被告人唐朝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塘坝乡新业采石厂、小林采石厂、凯旋采石厂整合成立塘坝乡新业采石厂,由被告人唐朝市为法定代表人,选址在塘坝乡元布村斯立堡组(小地名:一碗水)林地上。主要生产砂石,生产区是耕地,采石占用的是荒山,以每年5000元在村民处租赁,被告人唐朝市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每年年审。新业采石厂未在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砂石开采。经现场查验:所涉林地属于防护林,面积为10.29亩。被告人唐朝市于2016年10月12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春季,唐朝市在沿河县谯家林场补植ll亩湿地松(1837株)。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明、土地流转合同;2、证人田某1、唐某、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的证言;3、被告人唐朝市的供述;4、新业采石厂违法使用林地查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朝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有防护林10.29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朝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唐朝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主动补植了11亩湿地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朝市单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朝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冉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