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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薄锡强与席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锡强,席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488号原告:薄锡强。被告:席庆。原告薄锡强与被告席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定于2017年5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薄锡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5.00元,减半收取计1242.50元,由原告薄锡强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黎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