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再农与姚通选、陈仁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农,四川天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渝兴投资有限公司,姚通选,杜永平,李文军,陈历华,陈仁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600号原告:王再农,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四川天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金龙工业港天星坝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569510-2。法定代表人:姚通选,四川天仲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琴玲,重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渝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金龙港天星坝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227336-7。法定代表人:姚通选,四川省渝兴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通选,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天仲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平,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军,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历华,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智,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再农与被告四川天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渝兴投资有限公司、姚通选、杜永平、李文军、陈历华、陈仁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再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再农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再农负担。审判员 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