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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中山市欢乐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中山市欢乐谷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131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台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欢乐谷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金华大厦C幢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M。法定代表人:王华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燊媚,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儿,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中山市欢乐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叶佳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为421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审 判 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