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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秀英、王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英,王华,王艳,XX,王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982号申请人:周秀英,女,生于1943年11月20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刘彪,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华,男,生于1964年5月24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王艳,女,生于1967年2月10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XX,男,生于1970年9月25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王杰,曾用名王永,男,生于1974年7月10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周秀英诉王华、王艳、XX、王杰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秀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对上述各被申请人先予执行2000元赡养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王华、王艳、XX、王杰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立即支付各2000元赡养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