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杨文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49号罪犯杨文斌,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文斌、廖奇兵、周玉康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6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94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文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文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