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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天银与莫日五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银,莫日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周天银,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莫日五,男,彝族,1976年3月25日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周天银诉莫日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日五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莫日五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日五一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银行没有存款,申请执行人周天银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