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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田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649号原告:李某某,男。法定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弟弟。被告:李某某,男。被告:田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田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因病死亡。原告李某某父母均已去世,本人无配偶、子女。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没有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本案符合终结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李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王 驰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徐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