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文华与被告郑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华,郑耀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569号原告:沈文华,女,汉族,1952年9月15日出生。被告:郑耀先,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沈文华与被告郑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沈文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沈文华负担。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