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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邹荣富与被告赵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富,赵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792号原告:邹荣富,男,195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赵轩,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原告邹荣富与被告赵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荣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南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玥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