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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季攀与南宫市华浩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攀,南宫市华浩皮毛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446号原告:季攀,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南宫市华浩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明化镇明化村。法定代表人:王昭。原告季攀诉被告南宫市华浩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冬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冬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