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季攀与南宫市华浩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攀,南宫市华浩皮毛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446号原告:季攀,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南宫市华浩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明化镇明化村。法定代表人:王昭。原告季攀诉被告南宫市华浩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冬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冬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