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8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木平与乐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平,乐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226号原告:陈木平,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被告:乐融,男,成年,汉族,住资溪县。原告陈木平与被告乐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木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木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木平负担。审判员  张海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