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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财保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14号(2017)吉0582财保14号之二申请人: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春,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系总经理。申请人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并用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鸭江路的四处房屋(集房权证权字第000410**号272.28平方米、第00041032号278.72平方米、第00049101号300.65平方米、第00052124号145.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美宏